董卫兴律师亲办案例
石家庄毒品犯罪案例
来源:董卫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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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路某雇佣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XXXXX”的大货车欲将藏有毒品的废旧轮胎从景洪市运输到昆明市。次日18时30分,公安人员对在途经玉溪市青龙厂检查站的该车进行检查时从废旧轮胎夹层中查获甲基苯丙胺5622克。2013年10月24日,路某以同样方式雇佣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XXXXX”的大货车将藏有毒品的废旧轮胎从景洪市运输到昆明市,被公安人员于次日20时40分在昆明市小石坝贵昆路中国石油加油站旁一小卖部内抓获,并从其雇佣的车牌号为“贵XXXXX”的大货车所拉废旧轮胎中查获甲基苯丙胺562克。所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6184克。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六千一百八十四克,予以没收。 董卫兴律师案例点评:被告人路某明知是毒品仍将甲基苯丙胺6184克藏匿在废旧轮胎中,雇佣汽车将毒品从景洪市运至昆明市,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是否具有坦白情节系审判机关裁量刑罚的重要法定情节。虽然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予以严惩,但其运输的毒品基本全部被查获扣押,并未流入社会,尚未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故此可判定其尚不属于应当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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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卫兴
  • 执业律所:
    河北青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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