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卫兴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来源:董卫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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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份,被告邓某让被告人余某帮助购买毒品,被告人余某通过周某(在逃)从石家庄市联系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周某联系好后,电话通知余某到赞皇县“县标”取货,并交给被告人邓某处理,除卖给张某一袋外,其余2.78克“冰毒”藏匿在其打工的地方,后被赞皇县公安局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2.78克“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董卫兴律师案例点评:被告人余某、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在明知足毒品的情况下,仍予以买卖,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罚。但原审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是构成持有毒品罪,还是构成贩卖毒品罪呢? 本律师认为:被告人余某若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还代他人购买毒品,那么其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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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卫兴
  • 执业律所:
    河北青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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